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癌症診療品質認證 我國於92年通過「癌症防治法」,94年3月頒訂「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」,同年7月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癌症研究所之「台灣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(TCOG)」辦理「癌症中心分級認證研究計畫」,於95年完成「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試評基準」,96年10月4日公布「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基準及評分說明」與「癌症診療品質認證作業程序」,97年正式實施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制度,針對新診斷癌症個案達500例以上醫院,辦理癌症診療品質認證。為持續提升國內癌症診療品質,並於99年、103年、106年進行認證基準的修訂。 截至106年,全國共59家醫院通過認證,照護逾8成以上之癌症病人,認證結果列為申請醫學中心評鑑的必要資格,並公告於網站上,供民眾就醫參考。與先進國家並駕齊驅,成為具有癌症診療品質認證醫院制度的國家。 第4版癌症診療品質認證作業程序於107年度啟用,認證等級評定新增設「優等」。 |
本院歷次通過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如下:
96-10-31 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試評